现如今,微信作为当下一种便捷、高效的通讯软件,已经是大家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除了聊天以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做生意,可当遇见纠纷时,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算证据?近日,双峰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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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某某是丁某某的一个客户,2020年5月起,他多次通过微信向丁某某买购买加气砖,起初双方合作非常愉快,也一直保持着“微信订购”的交易习惯,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一开始刘某某都会收货后及时转账部分货款给丁某某。2020年9月,丁某某找其结算货款49358元,刘某某说自己资金紧缺,希望可以晚点支付,丁某某应允了。但刘某某对于欠款一托再拖,期间,丁某某微信上多次催讨无果,后来刘某某变更微信名并停用微信号、手机号,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丁某某将刘某某诉至双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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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因刘某下落不明,双峰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提供了刘某某的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明了其通过微信与刘某某进行加气砖买卖交易并催讨欠款的事实,但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微信号是刘某某本人使用的。但目前刘某某微信名改变,下落不明,如何证明就是刘某某拖欠货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走访了刘某某所居住村组,通过其亲属、同学等人核对微信号,查询到联系方式,并证实了此微信使用人就是刘某某。
双峰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在原告丁某某处购买加气砖,原告丁某某已将标的物转移被告刘某某,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刘某某尚欠原告丁某某货款 49358 元,遂判决被告刘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某某加气砖货款49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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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微信可以说是我们最常用的沟通工具之一,也是重要的电子证据之一。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当事人提交微信证据,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①当事人所提供微信聊天截图,要能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即应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②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聊天记录内容并非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且文字、语音、视频所表达的内容应清晰、完整、明确;
③转账汇款前,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二要明确转账用途,备注中注明转账用途;三要保留好转账记录;
④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短信、借条、结算单等,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